清償電信費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小字,113年度,879號
FSEV,113,鳳小,879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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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鳳小字第879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
被 告 王秋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萬貳仟貳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○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   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    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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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