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鳳山簡易庭(民事),鳳小字,113年度,816號
FSEV,113,鳳小,816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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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鳳小字第81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
被 告 許秋萍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
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毓琦
訴訟費用計算式    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     1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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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