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
(行政),行執字,113年度,362號
KSTA,113,行執,362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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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行執字第362號
債 權 人 海軍海上戰術偵搜大隊

代 表 人 許道臣
代 理 人 郭本浩
陳美慧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應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「追繳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甲○○,及債務
人甲○○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,3個月內未一次繳納賠償金額
等條件成就之證明文件」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
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法 官 楊詠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怡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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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