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3124號
KSEV,113,雄補,3124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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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124號
原 告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LE THI BAY(黎氏七)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9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蓋用公司
章,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併補正
已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(含繕本)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武凱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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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