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3123號
KSEV,113,雄補,3123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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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123號
原 告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HOANG THI KIM CHI(黃氏金芝)間損害賠償事件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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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