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3101號
KSEV,113,雄補,3101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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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3101號
原 告 許書豪
被 告 葉峰銘
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峰銘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2,14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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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