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2999號
KSEV,113,雄補,2999,2024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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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2999號
原 告 藝術城堡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胡崇禮
被 告 李武育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武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,872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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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