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款項事件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2921號
KSEV,113,雄補,2921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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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2921號
原 告 楊清雄即新揚起重工程行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初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3,
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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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初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