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2831號
KSEV,113,雄補,2831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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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2831號
原 告 黃晨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昊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2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原告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,起
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補正經原告
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,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麗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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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