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2657號
原 告 梵塞荷大樓北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嘉玲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李嫦茹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
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