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違約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2469號
KSEV,113,雄補,2469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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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2469號
原 告 方思雅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莉津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算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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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