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13年度,2280號
KSEV,113,雄補,2280,202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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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補字第228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月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708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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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