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3年度,712號
KSEV,113,雄簡,712,202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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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712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
楊筑鈞
郭岱毓
段明斈
被 告 吳千足
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
被 告 薛憲聰

被 告 薛煜霖
薛尹婷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因事實仍有不明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
二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
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許弘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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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