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3年度,1891號
KSEV,113,雄簡,1891,20241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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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1891號
上 訴 人 蔡武宏

訴訟代理人 陳悅禎
李春卿律師
被上訴人 蔡宜庭

訴訟代理人 洪國堯

被上訴人 蔡語珊


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,提起第2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29,000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6,94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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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