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1393號原 告 尤柏詔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被 告 林如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,應再開言詞辯論,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9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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