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3年度,1053號
KSEV,113,雄簡,1053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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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
原 告 陳黃色
陳美達
陳郁婷
陳柏凱
陳勤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
黃柏尹律師
被 告 陳俊守


法定代理人 陳秀麗

陳滄田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
蘇柏亘律師
余建德律師
被 告 陳竣緯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
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並請原告訴訟
理人針對被告陳竣緯113年12月10日民事答辯狀關於抵銷抗辯7日
內提出意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振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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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