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
原 告 陳黃色
陳美達
陳郁婷
陳柏凱
陳勤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
黃柏尹律師
被 告 陳俊守
兼
法定代理人 陳秀麗
陳滄田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
蘇柏亘律師
余建德律師
被 告 陳竣緯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
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並請原告訴訟
理人針對被告陳竣緯113年12月10日民事答辯狀關於抵銷抗辯7日
內提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