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864號
KSEV,113,雄小,2864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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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小字第2864號
原 告 施忠慶
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
訴訟代理人 邱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之熊貓平台在計算報酬總額、進行費用
調整是黑箱作業,違反承攬合約中之公平、公正和公開的法
律精神,原告額外加碼獎勵全數歸零,還無故或沒有詳細說
明就被進行費用調整,造成原告嚴重經濟損失為由,爰訴請
損害賠償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。而被告設址於臺北市信
義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(本院
卷第25頁),復未有證據可證兩造有約定本院轄區為契約履
行地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
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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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