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790號
KSEV,113,雄小,2790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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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小字第2790號
原 告 吳姿儀黃定蟬之承受訴訟人

吳幸諭黃定蟬之承受訴訟人

被 告 葉振榮
葉建豪
馬子棋

蔡崴森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吳姿儀吳幸諭為原告黃定蟬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
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;
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
止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8條、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黃定蟬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9月14日死亡,
吳姿儀吳幸諭為其法定繼承人,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
聲明,有個人基本資料、戶籍資料、家事事件(全部)公告
查詢結果在卷可按,是本件自應由吳姿儀吳幸諭承受訴訟
,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由吳姿儀吳幸諭承受訴訟,爰依前
揭規定,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姿儀吳幸諭黃定蟬之
承受訴訟人,並於114年1月15日上午10時5分,在本院高雄
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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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