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小字,113年度,2533號
KSEV,113,雄小,2533,2024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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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533號
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

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
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
被 告 方佑宸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惟被告如以新臺幣2,000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羅崔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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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