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國簡字第17號
原 告 錢大渭
被 告 駱映庭
陳文瑞
李孟諺
高等行政法院
公路局
交通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簡易訴訟程序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
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
月11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605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
補繳新臺幣(下同)1,110元,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寄存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
,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