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租賃糾紛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13年度,151號
KSEV,113,雄司補,151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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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51號
聲 請 人 陳紫薰
指定送達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之5
相 對 人


相 對 人 夏國賓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房屋租賃糾紛事件,聲請人雖狀稱
刑事起訴狀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文字,惟查本院現尚無相
對人夏國賓刑事案件繫屬中,且據聲請人陳報狀內容所載,
聲請人具狀之目的係與相對人等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,經通
知陳報調解標的價額,聲請人稱要向相對人等請求賠償之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500,000 元,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
為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聲請費1
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
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,逾期不繳
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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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