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雄司聲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許智傑
相 對 人 林啟義
林啟信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
通知之存證信函,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爰聲請
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債權憑證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雙
掛號信函、退件回執及信封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、苓雅分局派員查訪
,相對人等僅係設籍於戶籍址,惟均未居住於戶籍址,有各
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。是相對人等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
態,從而,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爰
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
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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