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
原 告 林廷佳
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
被 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峻洋
訴訟代理人 徐堃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
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
定之小額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
請求被告返還69,344元予臻鑫大樓公共基金,其係請求被告
給付金錢之訴,且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,屬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,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
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