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公共基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2年度,2314號
KSEV,112,雄簡,2314,202412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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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
原 告 林廷佳

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

被 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峻洋
訴訟代理人 徐堃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
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
定之小額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
請求被告返還69,344元予臻鑫大樓公共基金,其係請求被告
給付金錢之訴,且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,屬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,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
理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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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