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原 告 林廷佳 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 被 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峻洋 訴訟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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