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公共基金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12年度,2314號
KSEV,112,雄簡,2314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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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雄簡字第2314號
原 告 林廷佳

訴訟代理人 林清井

被 告 臻鑫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黃峻洋
訴訟代理人 徐堃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
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
定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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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