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3年度馬小字第89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
被 告 鄭有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辯論終
結,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整,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
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陳立祥
書記官 吳天賜
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598元,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,按週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
法 官 陳立祥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天賜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