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金城簡易庭(刑事),城簡附民字,113年度,44號
KMEM,113,城簡附民,44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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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城簡附民字第44號
附民原告 吳梵


附民被告 謝承林
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城簡字第157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此為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
規定,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
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複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
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 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敬展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翔雲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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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