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3年度,1038號
FYEV,113,豐補,1038,202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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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1038號
審原告 吳世育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曼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告
對於民國112年6月8日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6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
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
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80,000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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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