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3年度,1023號
FYEV,113,豐補,1023,2024121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1023號
原 告 陳旭隆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羅文伶發支付命令
(113年度司促字第2631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7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