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費用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補字,113年度,1003號
FYEV,113,豐補,1003,202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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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1003號
原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
被 告 姚民峰

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姚民峰發支付命令(11
3年度司促字第3124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
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
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。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66元【計算式:40,000+66(計算
式如附表)=40,066】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
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
判。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40,000元 113年10月10日 113年10月21日 (12/365) 5% 6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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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