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13年度,845號
FYEV,113,豐簡,845,2024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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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簡字第845號
原 告 龔蓮珠

被 告 郭富興

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富興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
6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,追加後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30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,700元,扣除前已繳
納裁判費1,550元,尚應補繳2萬9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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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