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13年度,66號
FYEV,113,豐簡,66,20241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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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簡字第6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楊皓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娟間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
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1,43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另應於10
日內補提上訴理由,並附具繕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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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