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3年度,933號
FYEV,113,豐小,933,2024122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豐小字第933號
原 告 游豐誠
訴訟代理人 梁碧琳
被 告 曾睿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林冠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錦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