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小字,113年度,1132號
FYEV,113,豐小,1132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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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小字第113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
涂雲傑
被 告 林世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
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830元,及其中新臺幣30,230元自民國
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 法 官 林冠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錦源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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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