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
豐原簡易庭(刑事),豐交簡字,113年度,615號
FYEM,113,豐交簡,615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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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豐交簡字第61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秋風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802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劉秋風汽車駕駛人,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
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所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被告駕駛執照經註銷乙情,有車籍資料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
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在卷可證(見偵卷第25、41頁)
,被告駕駛執照經註銷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,並肇事致人
受傷,堪可認定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
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,駕
駛執照經註銷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。又駕駛執照為駕駛車輛
之許可憑證,被告駕駛執照經註銷,仍貿然駕車上路,置交
通法規範於不顧,並因過失致生交通危害,犯罪情節非微,
且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
罪責,或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,與罪刑相當
原則、比例原則尚無牴觸,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
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加重其刑。
 ㈡被告於事故發生後,於執司偵查犯罪機關未發覺其過失傷害
之犯行前,即向至現場處理車禍事宜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
五分局第五交通分隊警員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,此有臺中市
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佐(
見偵卷第51頁)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,減輕其
刑。被告之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,依法先加後減之。
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
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,其明知駕駛執照經註銷,竟
仍駕駛自用小客車,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閃煞不及,致與告訴
陳湟昱所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,告訴人因此受有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書上所載之傷害,所為應予非難,且其未能於
犯後坦承犯行,並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
害之犯後態度,兼衡被告之過失情節、告訴人所受傷勢,暨
被告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
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
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
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 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嵎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
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:
二、駕駛執照經吊銷、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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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