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533號
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
訴訟代理人 温紘毅
被 告 杜奕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120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已繳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
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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