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小字第605號
原 告 呂冠蓉
被 告 周豐碩
闕勤府
曾志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3時00分,在本
院民事庭(含花蓮簡易庭)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
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有續行審理之
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