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969號
KSYV,113,監宣,969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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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96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應受監護宣
告 之 人 乙○○



關 係 人 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宣告乙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選定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。
指定丙○○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之父親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
,於民國113年8月2日因突發腦溢血致頭部創傷,現已不能
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
乙○○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,為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
法第164條以下規定,檢附戶籍謄本、同意書、親屬系統表
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
,聲請宣告乙○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併為其選定監護人,及
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:  
(一)戶籍謄本、親屬系統表。
(二)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。  
(三)鑑定人即心欣診所精神科醫師王瓊儀113年12月25日出具之
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。
(四)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在鑑定人王瓊儀醫師前訊問乙○○之鑑
定筆錄。   
(五)親屬同意書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、指定關係人即乙○○
之配偶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  認乙○○因腦部創傷及重度器質性失智症,失能臥床、無法言
語、無法與外界溝通,理解判斷力、定向感、記憶力、抽象
思考能力及計算能力等認知功能均無法施測,需人24小時照
顧,無處理經濟活動之能力,致其不能為意思能力或受意思
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,且無回復可能性,已達
受監護宣告之狀態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○○為監護宣告;
並審酌聲請人為乙○○之子,情屬至親,且負責照護乙○○之日
常生活,故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應合於乙○○之最佳利益,
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乙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乙○○之配偶丙○○為
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規定,於
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即聲請人,應會同丙○○於2個月內開具
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,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
院前,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財產,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
為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三庭   法 官 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佳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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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