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等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補字,113年度,857號
KSYV,113,家補,857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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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857號
原 告 甲○○


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○○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訴訟費用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
;次按,請求分割遺產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以原告
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,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
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。查原告主張其因配偶即被繼
承人00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,所得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
差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75,492元【計算式:(00婚後財產13,
907,486元-00婚姻存續期間債務2,744,832元-原告婚後財產9,01
1,670元)÷2】;另主張被繼承人00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總價額為1
3,907,486元,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,075,492元後,則由
兩造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分配。依上,原告因本件聲請可獲得之
客觀利益為5,352,823元【計算式:1,075,492元+(13,907,486
元-1,075,492元)×1/3=5,352,823元,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),
故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,352,8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,06
4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命補
正繳納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金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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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