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791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甲○○
乙○○
共 同
非訟代理人 蕭翊展律師
歐政儒律師
應受監護宣
告之人 丁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未
據繳納程序費用。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
訟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
,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
、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