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4708號
KSYV,113,司繼,4708,2024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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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4708號
聲 請 人 林○鈺即游○惠律師之承受程序人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
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17,000
元,代墊費用新臺幣369元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院前以104年度司繼字第2443號民事
裁定選任游○惠律師為被繼承人甲○○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
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。又游○惠律師業已清查被繼承
人遺產、申報遺產稅、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、向本院聲請對
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因游○惠律師已
因意外離世,無法行使遺產管理人職務,聲請人為游○惠律
師之繼承人,為此由聲請人代為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
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新臺幣(下同)3,369元等語。
二、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
  報酬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 款規定自明。又法
 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
 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
  定有明文。 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443號
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、游○惠律師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統表、聲請人之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、本院104
年度司家催字第299號民事裁定、執行工作表、執行事務與
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據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
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443號、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99號卷宗
核閱屬實。而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人,且未向法院聲
明拋棄繼承,其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自屬有據。
 ㈡本院審酌:繼承人之遺產,核定價值總額為395,024元,此有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
額證明書在卷可稽。又原遺產管理人游○惠律師業已清查被
繼承人之財產、申報遺產稅、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
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、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理遺產管理人
登記等管理遺產行為。是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
理事項需另行選任其他遺產管理人處理,評估原游○惠律師
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
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
酬等,爰核定游○惠律師之報酬金額為17,000元應屬適當。
另聲請人主張游○惠律師於管理遺產期間代墊聲請公示催告
、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,業經本院於104年度司
家催字第299號及本件之裁定主文中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 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,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,至聲 請人主張之公示催告登報費,因登報並非必要,故不予算入 代墊費用,其餘369元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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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