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岷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附表
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簡森貴 澄豪食品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101120579 2萬400元 113年2月29日 AAP05665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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