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23號
KSDV,113,訴,623,20241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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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玉珍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美施舜源李仁、高博館大廈管理委員
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9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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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