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710號
KSDV,113,補,1710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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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710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

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彰王雅婷莊淑萍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191,2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昭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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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