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清算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3年度,294號
KSDV,113,消債清,294,2024121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4號
聲 請 人 顏志中(原名:顏明崑陳明崑)


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,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
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,轉清算程序
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,本院得
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
要費用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
費新臺幣7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翔彬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