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石舜日
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
相 對 人 寶貝熊電子遊戲場業
法定代理人 傅彤恩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(113年度勞補字第311
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
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
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
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
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
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。
二、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用,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(下稱法扶高雄
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
,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、案件概
述單、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審查表、准予扶助證明書、專用委
任狀附卷可稽,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提起訴訟
,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11號受理在案,而綜觀聲請
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,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