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陳永慶被 上訴人 鍾志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