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13年度,1338號
KSDV,113,審訴,1338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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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
呂宗澤
被 告 蔡美慧
蔡秀華
蔡麗美
蔡秉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
處理之;因繼承回復、遺產分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
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,家事事件法
第2條前段、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此乃法律規定
依該等事件之性質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,縱未
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,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。而代位分
割遺產訴訟,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,被告並得以被代
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,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,應
屬家事事件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
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復按因繼承回復、遺產分
割、特留分、遺贈、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
生請求事件,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
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蔡簡誾於民國112年1月8日死亡
,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由被告與訴外人蔡秉諺(現更名為蔡
塏鋮)繼承而公同共有,原告為蔡秉諺之債權人,爰代位蔡
秉諺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遺產,揆諸前揭說明,核屬家事
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。又蔡簡誾生前
最後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大寮區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
在卷足憑,是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:
編號 財產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84分之17(主登記次序91至95),現登記所有權人:丙○○、甲○○○、丁○○、蔡塏鋮、乙○○。 2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84分之17(主登記次序95至99),現登記所有權人:丙○○、甲○○○、丁○○、蔡塏鋮、乙○○。 3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84分之17(主登記次序95至99),現登記所有權人:丙○○、甲○○○、丁○○、蔡塏鋮、乙○○。 4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(主登記次序4至8),現登記所有權人:丙○○、甲○○○、丁○○、蔡塏鋮、乙○○。 5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公同共有1分之1(主登記次序2至6),現登記所有權人:丙○○、甲○○○、丁○○、蔡塏鋮、乙○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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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