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16125號
KSDV,113,司票,16125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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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6125號
聲 請 人 方家茜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勝議鄭智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2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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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