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3年度,13187號
KSDV,113,司票,13187,20241202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3187號
聲 請 人 林雅萍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松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
。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,
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此
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,經本院於
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
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
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6條第1項,民事訴
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