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334號
KSDV,113,司拍,334,20241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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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34號
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
代 理 人 吳榮堂
相 對 人 夏健仁

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一)99年8月11日(二)109
年3月4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
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)(一)720,000元(二)1,400,000
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一)129
年8月10日(二)139年3月3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
清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99年8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用二筆共計2,000
,000元,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。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7
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1,354,027元。為此聲請
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
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、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
件、借據、貸款契約確認書影本各1件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              
附表:不動產標示




土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落 地 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  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衛武     24 12,012 10766分 之29   2 高雄 苓雅  衛武       24-1 12   10766分 之29 建物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 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95 衛武段2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二層:75.38 合計:75.38 全部   澄清路33巷8號2樓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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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